广州市誉睿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酒泉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誉睿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电投常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22民初1769号
原告:酒泉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MA722FA4XL。
法定代表人:陆某。
被告:广州市誉睿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401791823。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甘肃电投常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MA73PF0P74。
法定代表人:向某,经理。
原告酒泉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誉睿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电投常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酒泉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酒泉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酒泉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肖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