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中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0民初1463号
原告:重庆中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新兴路45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8620682XQ。
法定代表人:*高,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励,系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3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重庆中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中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6日收到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中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中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53元,由原告重庆中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白杨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