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中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2执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中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新兴路45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8620682XQ。

法定代表人:陈高,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本院在执行重庆中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作出的(2020)川1922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重庆中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义务款328220.99元,给付案件诉讼费3088.50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所有位于南江县房产(面积81.38㎡,产权证号201017249)已抵押给南江县农科村镇银行,本案也将该房产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

3、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中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重庆中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川1922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雷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科

书 记 员 何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