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6520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阳,男,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告:大连杰世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与被告韩阳、大连杰世泰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