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04民初1920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原告:蒲曾智,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苗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原告:毛慧明,男,1980年3月6日出生,侗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原告:吴俊,男,1983年9月7日出生,苗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铜仁市。
原告:邓长秀,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原告:杨承达,男,1954年3月2日出生,侗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原告:杨顺志,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侗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原告:徐於文,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嗣良,芷江侗族自治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时讯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28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伟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剑,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轩盈,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艾香,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三:蒲紫玲,女,1988年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四:蒲曾程,女,1995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五:广州市呈信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金坑广兴红棉路2号自编607室。
法定代表人:尹枰心。
本院在审理原告***等人诉被告中时讯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李艾香、蒲紫玲、蒲曾程、广州市呈信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蒲曾智、毛慧明、吴俊、邓长秀、杨承达、杨顺志、徐於文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蒲曾智、毛慧明、吴俊、邓长秀、杨承达、杨顺志、徐於文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李 凡
人民陪审员 谢秀秀
人民陪审员 刘权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