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402民初403号
原告:西藏林芝扬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奇正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396973975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书房组,经商人员,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9********。
原告西藏林芝扬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于运涛
审判员****
审判员杨海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欧红
书记员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