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304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