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304执141-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经理。
被执行人***。
关于安徽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2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36.94元,现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