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24民初2589号
原告:庐江县石头加油站,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石头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37330119Q(1-1)。
投资人:**,该加油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加油站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业道,庐江县石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3028481W(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庐江县石头加油站与被告安徽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自愿提出申请要求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庐江县石头加油站撤回对被告安徽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庐江县石头加油站负担。
审判员何凡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