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303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3028481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徽鸿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1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1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马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