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京73行初3200号
原告:佛山市盟思拉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建沙路东三区3号联东优谷园一期B区22座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汉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东,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山东永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柳疃沿海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倩。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雯,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盟思拉伸机械有限公司(简称盟思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的第384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山东永健机械有限公司(简称永健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盟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东,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第三人永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第三人永健公司就原告盟思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201621092364.8、名称为“链轨装置及用于薄膜同步拉伸及松弛的输送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被诉决定认为:本案的审查基础为盟思公司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1-8。本专利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故决定在盟思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盟思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称: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综上,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永健公司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是专利号为201621092364.8、名称为“链轨装置及用于薄膜同步拉伸及松弛的输送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9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6月9日,专利权人为盟思公司。
针对本专利,永健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公布日为2011年5月25日、公布号为CN10206958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共11页;
附件1公开了一种塑料薄膜双向同步拉伸设备,包括两环形轨道1和两传动链夹2,两传动链夹2分别与两环形轨道1配合。环形轨道1包括预热段11、拉伸段12、定型段13和回程段14,预热段11、拉伸段12、定型段13和回程段14依次首尾相接,一环形轨道1的预热段11、拉伸段12和定型段13与另一环形轨道1的预热段11、拉伸段12和定型段13位置一一对应,两环形轨道1的拉伸段12之间的距离自前至后逐渐增大。环形轨道1设有内侧轨15和外侧轨16,内侧轨15和外侧轨16均为导向凸条。在环形轨道1的拉伸段12,内侧轨15与外侧轨16之间的距离自前至后逐渐减小。环形轨道1的拉伸段12上内侧轨15和/或外侧轨16的位置可调。上述塑料薄膜双向同步拉伸设备还包括底座3、两个前移动架4和两个后移动架5,一环形轨道1的预热段11和回程段后段143安装在一前移动架4上,另一环形轨道1的预热段11和回程段后段143安装在另一前移动架4上,一环形轨道1的定型段13和回程段前段141安装在一后移动架5上,另一环形轨道1的定型段13和回程段前段141安装在另一后移动架5上。两前移动架4能够在横向上相对移动,以调节两环形轨道1的拉伸段12前端之间的距离;两后移动架5能够在横向上相对移动,以调节两环形轨道1的拉伸段12末端之间的距离。通过调节两环形轨道1的拉伸段12前端之间的距离、以及两环形轨道1的拉伸段12末端之间的距离,能够调整两环形轨道1的拉伸段12末端之间的距离与其前端之间的距离的比值,实现横向拉伸比的调整(参见其说明书第0028、0029、0032、0033、0044段,图1-4)。
附件2:公布日为2011年5月25日、公布号为CN10206958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共9页。
附件2公开了一种双轴同步定向拉伸机,其具有的调幅装置5主要由调幅手轮、调幅丝杠、丝杠支撑和调节螺母组成,调幅装置安装在轨道底板上,为用户提供可变化的制品宽度(参见其说明书第0021段)。
附件2还公开了传动链夹2采用驱动齿轮6进行驱动,在环形轨道1的四个拐弯处设有驱动齿轮6,各驱动齿轮6同步对传动链夹2施加驱动力(参见其说明书第0038段,图1)。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随后,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永健公司又于2018年9月27日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补充的证据如下:
附件3:公布号为EP1617987B1,专利发布和授权日期为2017年4月12日的欧洲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共24页。
2018年11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过程中,盟思公司当庭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链轨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导轨机构,所述导轨机构包括第一导轨及第二导轨,所述第一导轨与所述第二导轨间隔设置、且所述第一导轨与所述第二导轨之间的间距可调,所述第一导轨与所述第二导轨相互配合形成链夹轨道;及
调节机构,所述调节机构用于调整所述第一导轨与所述第二导轨之间的间距,
所述导轨机构包括多个第一承托件,多个第一承托件依次首尾连接形成第一环形承压部,所述第一导轨安设于所述第一环形承压部上;所述第二导轨包括多个与所述第一承托件一一对应的第二承托件,多个所述第二承托件依次首尾连接形成所述第二环形承压部,所述第二导轨安设于所述第二环形承压部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链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轨机构还包括多个第一铰接组件及多个与第一铰接组件一一对应的第二铰接组件,两个相邻所述第一承托件之间通过所述第一铰接组件、两个相邻所述第二承托件之间通过所述第二铰接组件安设于同一调节机构上。
3.一种用于薄膜同步拉伸及松弛的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至2任一项所述的链轨装置,还包括多个分别与所述第一导轨及所述第二导轨滑动配合链夹机构及用于驱动所述链夹机构在所述链夹轨道上移动的驱动机构,所述链轨装置为两个,两个所述链轨装置相配合形成薄膜的进出通道。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薄膜同步拉伸及松弛的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调节联动机构,所述调节联动机构包括多个用于调节两个所述链轨装置之间的横向间距的横向调节组件,多个所述横向调节组件与多个第一链接组件一一对应。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薄膜同步拉伸及松弛的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横向调节组件包括主丝杆及与所述主丝杆滑动连接的连接件,所述连接件与所述第一承托件固定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薄膜同步拉伸及松弛的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多个第一铰接组件与多个第二铰接组件一一对应配合形成多个铰接点,两个对称的所述铰接点对应一个所述横向调节组件,两个所述链轨装置通过所述横向调节组件调节对称所述铰接点之间的横向距离、形成薄膜在纵向及横向的双向拉伸及松弛的所述进出通道。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薄膜同步拉伸及松弛的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机构包括第一驱动链盘及与所述第一驱动链盘间隔设置于所述链夹轨道两端的第二驱动链盘,所述第一驱动链盘的齿数小于所述第二驱动盘的齿数,所述链夹机构设有分别与所述第一驱动链盘及所述第二驱动链盘相啮合的驱动轮;所述驱动机构为两个、且分别设置于所述进出通道的薄膜入口处及出口处。
8.根据权利要求3至7所述的用于薄膜同步拉伸及松弛的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进出通道包括预拉紧通道、第一同步拉伸通道、第二同步拉伸通道、第一定型通道、同步松弛通道及第二定型通道,所述预拉紧通道、所述第一同步拉伸通道、所述第二同步拉伸通道、所述第一定型通道、所述同步松弛通道及所述第二定型通道沿所述进出通道的第一端至第二端方向组合排列。”
永健公司对盟思公司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均没有异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被诉决定。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盟思公司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1-8,附件1-3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链轨装置,附件1公开了一种塑料薄膜双向同步拉伸设备,根据本院对附件1具体公开内容的查明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为:权利要求1中具有第一和第二承托件以及由其依次首尾连接形成的第一和第二环形承压部,第一和第二导轨位于第一和第二环形承压部上,而附件1公开的是内外侧轨侧部具有支撑、固定导轨的部件。但是由于两者的作用均是支撑、固定导轨,并且均能承受源自导轨的一定的压力,保证薄膜拉伸设备能正常运行,因此两者的作用是相同的,至于其具体设置的位置,不论是设置在下面或者侧面,只要能实现上述的功能即可,其具体位置的设置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各设置方式在加工方面等的优缺点也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料的。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具体限定了所述导轨机构还包括多个第一、第二铰接组件。但是附件1中环形轨道1包括多段,即预热段11、拉伸段12、定型段13和回程段14,它们之间首尾相连,结合图4可知,上述各段相连接的地方均有起铰接作用的组件。设置在环形轨道1上的内外侧导轨以及支撑、固定其的部件在环形轨道相互连接的地方通常也会设置相应的铰接组件,以便导轨和支撑、固定部件能够连接在一起,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而为了能够调节导轨之间的间距,设置调节机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薄膜同步拉伸及松弛的输送系统。附件1已经公开了塑料薄膜双向同步拉伸设备包括两环形轨道1和两传动链夹2,两传动链夹2分别与两环形轨道1配合,从图1可以直接的、毫无疑义地看出其链轨装置为两个,两个链轨装置相配合形成薄膜的进出通道。为了驱动传动链夹运动必然会设有驱动机构。结合权利要求1和2的评述内容,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具体限定了还包括调节联动机构。附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两前移动架4和两后移动架5能够调整两环形轨道的横向距离,而其通常也是与链接组件相对应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具体限定了调节组件采用主丝杆的方式。附件2公开了一种双轴同步定向拉伸机,根据本院对证据2具体公开内容的查明可知,证据2所公开的双周同步定向拉伸机给出了一种调幅装置的具体方式,即采用丝杠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附件2给出的这种方式用于附件1中以得到权利要求5所请求保护的采用主丝杆的调节组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具体限定了如何调节横向距离的方式。附件1中已经公开了利用两前移动架4和两后移动架5能够调整两环形轨道的横向距离,以形成薄膜在纵向及横向的双向拉伸及松弛的进出通道,而将其对应配合在铰接点处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限定了驱动机构的具体结构,根据本院对附件2具体公开内容的查明可知,附件2已经给出了设置驱动齿轮6的启示,至于其具体的设置个数及位置,以及齿数的选择,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且附件1中公开了驱动机构为2个。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3至7作了进一步限定,具体对进出通道进行了划分。薄膜在拉伸机中经历预热、拉伸、松弛以及定型等阶段,具体将上述各个阶段如何划分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附件1中将其分为预热段11、拉伸段12、定型段13和回程段14。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盟思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佛山市盟思拉伸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佛山市盟思拉伸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义军
人民陪审员 杨淑兰
人民陪审员 汤才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张忠涛
书 记 员 范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