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1民初1225号
原告: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沿
海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590318480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千秋
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5610039738。
诉讼代表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山***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