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发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升源锻造有限公司、山东水发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46号 申请人:江苏升源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双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86315097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水发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泉城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RNHG358。 负责人:***。 被申请人:山东水发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字东路3399号山东水利发展大厦18层18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ENLR85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升源锻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水发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山东水发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水发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山东水发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万元。本院依法作出(2023)鲁1723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水发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山东水发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万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水发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支行3705××××0111_1帐户存款10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46号案件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