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财保22号
申请人:江苏升源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双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86315097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水发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泉城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RNHG358。
负责人:***。
被申请人:山东水发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字东路3399号山东水利发展大厦18层18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ENLR85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升源锻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水发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山东水发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江苏升源锻造有限公司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水发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山东水发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升源锻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 茜
书 记 员 宋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