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海鹚大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20-111 某某诉海鹚 驳回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5民初111号
原告:**,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增波,山东秉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鹚大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闵能,总经理。
第三人:广州海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闵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鲁鹏,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晓,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山东大众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胡东海,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海鹚大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海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大众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增波、第三人广州海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鲁鹏、张晓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海鹚大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大众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系山东海鹚大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享有山东海鹚大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的股权;2、判令被告山东海鹚大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州海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大众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事实和理由:山东海鹚大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由山东大众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广州海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两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016年6月23日,经原济南市天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其中广州海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51%股权,山东大众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享有49%的股权,闵能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19年10月,山东大众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欲将1%的股权转让给本案原告,并于2019年10月1日向广州海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股权转让通知函,广州海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收到该通知函,但广州海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30日内既没有表示购买也没有表示不购买,为此山东大众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1%的股权转让给原告,因被告山东海鹚大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闵能、第三人广州海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山东海鹚大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第三人广州海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述称:经庭前阅卷,发现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部分看不清楚,请求在质证时一并发表答辩意见。
第三人山东大众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证据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23日,山东海鹚大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该公司股东为山东大众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广州海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中广州海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51%股权,山东大众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享有49%股权,闵能担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2019年10月,山东大众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欲将1%的股权转让给本案原告,并于2019年10月1日向广州海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股权转让通知函,广州海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收到该通知函。2019年11月15日,山东大众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甲方、出让方)与原告(乙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载明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甲方同意将其在山东海鹚大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叁万元股权,依法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股权;二、经商定上述股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三、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月内日内,乙方将转让价款壹拾伍万元人民币,存入甲方银行账户;四、甲方依法将股权转让给乙方后,其在山东海鹚大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乙方享有和承继。原告主张被告山东海鹚大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闵能、第三人广州海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故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自述,未向山东大众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山东大众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关系,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山东大众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月内,原告将转让价款壹拾伍万元存入山东大众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账户,但原告至今并未支付转让款。原告与第三人山东大众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系双务合同,第三人山东大众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将1%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向该第三人支付转让价款,现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未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主张确认原告**系山东海鹚大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享有山东海鹚大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的股权并判令被告山东海鹚大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州海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大众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彦彦
人民陪审员  秦 华
人民陪审员  景东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曾祥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