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5197号
原告:广州海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庆亿街1号珠光新城国际中心A座706之A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健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地杰路58号1幢1层D区758室。
法定代表人:张瀞文。
原告广州海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健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海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海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海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