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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航华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5民初15995号
原告:北京中航华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2号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8909689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萍萍,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2路1号深圳软件园(2期)9栋70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2431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女,汉族,1986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安市高陵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6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航华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航华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航华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为262.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8474.43元,应退还原告18211.93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朱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