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新大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81执29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阳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新大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法库县三面船镇新三面船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沈阳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新大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询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已将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对此予认可。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通过网络和实地调查,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181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