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雨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兰星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德雨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111民初6147号
原告:深圳市兰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工业东路利金城科技工业园8号厂房3楼。
法定代表人:胡相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虹,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常德雨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汪家桥办事处新村社区车胤大道372号(原草帽厂)。
法定代表人:刘夕钢。
原告深圳市兰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常德雨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兰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3700元;2.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0月10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拖欠货款产生的利息2399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0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原告湖南办事处的销售经理处购买了一批智能高压脉冲电网设备,货款为48700元。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预付定金5000元,货到再付清剩余货款43700元。被告收到货后却迟迟未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不予支付。被告至今仍不支付货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常德雨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来一份《购销合同》,其中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LX-2010智能高压脉冲电网主机及其配套设备,货款总金额为48700元,付款方式为被告预付定金5000元,货到项目所在地付清剩余货款43700元。当日,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原告付款5000元。此后,原告向被告供应了合同约定的货物,但被告未支付剩余货款。
原告通过电话等方式向被告催收未果,于2017年9月1日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电话录音、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和开庭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应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电话录音、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欠付原告货款43700元未支付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剩余未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被告欠付原告货款未付,但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货物的实际交付时间,而鉴于被告又确有逾期付款的情形,故本院酌情将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核减为1000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德雨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兰星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3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00元,合计为447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兰星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2元,由原告深圳市兰星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2元,被告常德雨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承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欧阳毅
人民陪审员  李顺希
人民陪审员  周 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廖薇薇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