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81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创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江路1168号1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王**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办事处新村社区车胤大道3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创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后,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即对本院立案执行浙江**创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异议,申请本院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申请应予支持,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2022)湘0781执异16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2022)湘0781执664号、(2022)湘0781执664号之一执行通知及相应执行文书。该文书已生效。
本院认为,因浙江**创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本院(2022)湘078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提请本院执行本院(2022)湘078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的条件不成就,故对其已立案受理的相关执行案件,应予裁定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创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员 田 凌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唐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