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81执异1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办事处新村社区车胤大道3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二异议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夫),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湖南省澧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创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江路1168号1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王**彦,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浙江**创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对本院立案执行浙江**创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异议人称,申请执行人浙江**创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本院(2022)湘078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浙江**创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按该判决确定的时间提供案涉85寸**交互黑板和OPS电脑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单证或资料;提供的检测报告和产品认证书与案涉产品的型号不符,提供的HiBoard-EB86-H**交互黑板检测报告和产品认证书是86寸的,而不是案涉的85寸;没有提供OPS电脑及软件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单证或资料,请求撤销本院(2022)湘0781执664号、(2022)湘0781执664号之一对***、***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通知。
本院查明,浙江**创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湘078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浙江**创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收到该案的民事判决书。2022年7月21日,***收到浙江**创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顺丰快件形式寄出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单证和资料,包括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1010903387973)、产品认证证书中国节能认证(证书编号:CQC21701297540)、深圳中测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1ZCTS0510006GB)。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认证证书中国节能认证均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关于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显示**黑板(显示器)中包括HiBoard-EB85-S型号,产品认证证书中国节能认证上关于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显示**黑板(显示器)包括HiBoard-EB85-S等所有型号尺寸均为86英寸。
本院认为:浙江**创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收到本院(2022)湘078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当月20日生效,***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于当月21日收到浙江**创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单证和材料,按着本院(2022)湘078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了义务,异议人对此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不予支持。但浙江**创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是86寸**交互黑板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单证或资料,与本院(2022)湘078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提供85寸**交互黑板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单证或资料不符,且没有提供OPS电脑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单证或资料。综上,浙江**创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本院(2022)湘078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提请本院执行本院(2022)湘078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的条件不成就,异议人对此提出的异议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2)湘0781执664号、(2022)湘0781执664号之一执行通知及相应执行文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周 炜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政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