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东电梯有限公司

XXX与威海市文东电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175号
申请执行人XXX。
被执行人威海市文东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99号A区1号。
法定代表人于正东。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文东电梯有限公司因支付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事项发生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劳人仲案字第16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劳人仲案字第169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