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209民初1829号
原告:曹妃甸区某某五金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曹妃甸区某某五金经销处与被告上海某某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曹妃甸区某某五金经销处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妃甸区某某五金经销处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妃甸区某某五金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计527元,由原告曹妃甸区某某五金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