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山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市**商贸有限公司、***市山海关区第一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市山海关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3民初4069号

原告:***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山海关区工人街**。

法定代表人:朱帅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汝东,河北度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山海关区第一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山海关区鼓楼东大街**iv>

法定代表人:邱薪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伟、李志艳,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市山海关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山海关区秦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亚南,经理。

第三人:***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住所地***市山海关区老龙头路**

法定代表人:田永臣,经理。

原告***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与被告***市山海关区第一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关旅游公司)、第三人***市山海关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山海关三建公司)、***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山海关三建公司、第三人星辰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工程款1801783.9元,并自2018年8月3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原告分别以二第三人名义与被告先后签订***市山海关区第一关小吃坊装修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市山海关区第一关小吃坊装修改造工程(二期)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关施工且经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被告委托评估机构对前述两个工程进行结算评审。评估机构于2018年8月29日、2018年30日先后作出结算评估报告。经审计,***市山海关区第一关小吃坊装修改造工程(一期)项目造价为1254653元,***市山海关区第一关小吃坊装修改造工程(二期)项目造价为547130.9元,两个工程造价合计为1801783.9元。此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但被告始终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此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商贸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第三人存在挂靠关系,亦不能证明其为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其以第一关旅游公司为被告主张案涉工程款,主体不适格。即使原告与第三人存在挂靠关系,也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被告第一关旅游公司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市**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市**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富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