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山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山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古城保护发展中心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3财保22号
申请人:秦皇岛市山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城南路38号斌扬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王宝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宜仲,河北法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古城保护发展中心,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大街32-5、32-6号。
法定代表人:张诚,主任。
申请人秦皇岛市山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古城保护发展中心名下的银行存款1282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秦皇岛市山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古城保护发展中心名下的银行存款128255元;
二、如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古城保护发展中心账户余额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移、隐匿、转让及设定抵押。
案件申请费1161元,由申请人秦皇岛市山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申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