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山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山海关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3民初2910号

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山海关区关城南路**斌扬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亚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秦皇岛市衡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被告:***,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被告:***,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山海关三建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山海关三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农民工工资54.9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7日,原告与秦皇岛市山海关鑫圣供热有限公司签订《2015鑫圣供热暨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原告授权被告***为该项目的委托代理人,农民工工资由委托代理人负责发放。2019年4月,原告得知该工程存在欠薪问题。经与被告对账核实,被告拖欠农民工工资54.9万元。原告已将工资款及工程款全部给付***,该笔工资款应由被告支付,与原告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涉工程拖欠的工资款,被拖欠工资的主体有权主张其权利。原告山海关三建公司与本案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秦皇岛市山海关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富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