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山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山海关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391执异137号
异议人:秦皇岛市山海关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城南路**斌扬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37183207167。
法定代表人:王亚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存。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3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平大街144-2织机构代码79417632-2。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秦皇岛市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秦皇岛市山海关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产的评估拍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2011年5月10日,异议人与秦皇岛市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其开发的山海关区山海国际小区1-8号住宅楼,截止2017年10月19日,秦皇岛市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欠异议人工程款7115866元,该款项经异议人向山海关法院起诉,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判决秦皇岛市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异议人工程款7115866元。判决生效后,异议人即向山海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山海关区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了(2019)冀0303执5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秦皇岛市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产,现贵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一案,拟对上述房产予以评估拍卖,现异议人依据山海关区法院(2019)冀0303执5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特提出申请,请求中止对案涉的被执行人位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产的评估拍卖,以保证异议人的优先受偿权。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与***、秦皇岛市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5日查封了秦皇岛市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山海关区房屋,于2018年8月1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产。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其提交了山海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的(2018)冀0303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秦皇岛市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异议人工程款7115866元及利息,还提交了山海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的(2019)冀0303执5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包括上述房产在内的房屋共54套。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山海关区房屋进行查封和拍卖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案涉房产时间在本院查封之后,不能排除本院执行,异议人以其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对案涉房屋中止执行的异议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亦不能排除本院的执行,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秦皇岛市山海关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孟凡江
人民陪审员  侯爱民
人民陪审员  高 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