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7101民初145号
申请人:济南飞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段店南路腊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同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汶汶,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济宁矿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梁山县寿张集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闵维,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济南飞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矿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飞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宁矿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济南飞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的的保单保函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飞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济宁矿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飞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