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2民初1108号
申请人:宜兴市伟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周铁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0TJ5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陕西安康汉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滨河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9064835760J。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兴市伟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安康汉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宜兴市伟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陕西安康汉源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65万元的财产,并以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宜兴市伟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陕西安康汉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陕西安康汉源建设有限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