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9执恢81号
申请执行人:白河县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白河县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生效的(2019)陕0929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180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在另一执行案中的执行款97119元,并发放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2022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白河县汉源建筑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929执恢8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小成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博智
书 记 员 祝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