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汉源建设有限公司

白河县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柯贤普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9执448号
申请执行人:白河县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柯贤普,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
白河县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柯显普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29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180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河县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书面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44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小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钱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