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汉源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安康汉源建设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29执4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安康汉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康汉源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生效的(2022)陕0929民初2088号、20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227901.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23年5月26日,被执行人陕西安康汉源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27900元,双方约定剩余执行款100000元于2024年5月26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款1.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可裁定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929执423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梅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