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汉源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安康汉源建设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929执430号 ***、陕西安康汉源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康汉源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白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白劳人仲案字[2022]52号已发送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安康汉源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6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174859.7元及相应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6月9日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安康汉源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77382.7元,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74859.7元,向本院缴纳执行案件申请费2523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929执43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