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福瑞达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福瑞达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煤田地质局一四九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11民初226号之一
原告:咸阳福瑞达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城关镇滨河小区1号楼7单元西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浩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煤田地质局一四九队,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0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原告咸阳福瑞达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煤田地质局一四九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咸阳福瑞达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咸阳福瑞达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福瑞达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254元,减半收取2627元,由原告咸阳福瑞达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