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2民初304号
原告:咸阳福瑞达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城关镇滨河小区1号楼7单元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7MA6XMGCJ32。
法定代表人:张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书,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3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8023670156。
法定代表人:陈川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福瑞达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委托人民调解员组织调解,原告咸阳福瑞达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福瑞达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预收250元,由原告咸阳福瑞达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弥刚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沈 菲
书 记 员 肖 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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