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恒世盈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民终1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诉讼代理人:凌成,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中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席晨超,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河口恒世盈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松江路3455-04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涛,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于乔,女,汉族,1982年9月27日生,住梅河口市。系该公司行政人事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河口正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梅河口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梅合大道2371号办公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孙洪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正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梅河口恒世盈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1)吉0581民初2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1)吉0581民初29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91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 艳 玲
审判员 杨 海 山
审判员 修  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瑄子凡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函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本院审理***诉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恒世盈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梅河口正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上诉一案,经审理已裁定发回你院重审,现提出以下意见,望重审过程中予以参考:
一、***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分包了案涉工程的土建项目,并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可以认定***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二、重审时应对***完成工程量及具体工程款数额予以查清,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由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