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民终1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诉讼代理人:凌成,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中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席晨超,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河口恒世盈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松江路3455-04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涛,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于乔,女,汉族,1982年9月27日生,住梅河口市。系该公司行政人事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河口正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梅河口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梅合大道2371号办公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孙洪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正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梅河口恒世盈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1)吉0581民初2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1)吉0581民初29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91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 艳 玲
审判员 杨 海 山
审判员 修 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瑄子凡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函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本院审理***诉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恒世盈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梅河口正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上诉一案,经审理已裁定发回你院重审,现提出以下意见,望重审过程中予以参考:
一、***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分包了案涉工程的土建项目,并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可以认定***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二、重审时应对***完成工程量及具体工程款数额予以查清,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由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