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恒世盈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远通路桥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梅河口恒世盈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81执72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吉林远通路桥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郭宝军,经理。
被执行人梅河口恒世盈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孙文涛,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远通路桥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梅河口恒世盈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581民初29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远通路桥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梅河口恒世盈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无存款、车辆、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的情况,除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的被执行人在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支付未支付工程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梅河口恒世盈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上述其他财产;
二、本院在梅河口市调查了被执行人梅河口恒世盈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无不动产的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梅河口恒世盈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上述财产;
三、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梅河口恒世盈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梅河口恒世盈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我院有数件在执案件,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梅河口恒世盈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梅河口恒世盈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吉林远通路桥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利军
审判员  张秀丽
审判员  王 聪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