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天行健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南阳市天行健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2民初4742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 被告:南阳市天行健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MA46YARR5D。 住所地: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10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任该局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7115Q2。 住所地:郑州市。 第三人:***,男,1967年6月7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 第三人:***,男,1967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天行健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南阳市天行健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自愿,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阳市天行健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