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2民初4742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
被告:南阳市天行健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MA46YARR5D。
住所地: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10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任该局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7115Q2。
住所地:郑州市。
第三人:***,男,1967年6月7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
第三人:***,男,1967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天行健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南阳市天行健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自愿,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阳市天行健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