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阳市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9民初704号 原告:南阳市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汉华街道樊楼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MA40UX9C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男,系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原告南阳市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南阳市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205元,并按欠款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48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商砼需要从原告处拉走商砼材料,因没有资金支付,被告于2019年2月4日向原告出据欠款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偿还,故引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被告提交的身份信息显示为***,并非原告起诉的***,故原告起诉***作为被告,应属被告主体错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退还原告南阳市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德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颜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