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29执2558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在银行开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限额为29775元,期限为1年。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