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阳市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29执2558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在银行开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限额为29775元,期限为1年。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