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强地基工程(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睿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远强地基工程(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1660号 申请人:天津市睿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京福公路西津霸公路****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远强地基工程(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浦路2号1-1-5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睿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远强地基工程(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远强地基工程(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7,481.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远强地基工程(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7,481.7元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需要续行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保全费2,007元,由申请人天津市睿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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