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1660号
申请人:天津市睿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京福公路西津霸公路****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远强地基工程(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浦路2号1-1-5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睿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远强地基工程(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远强地基工程(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7,481.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远强地基工程(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7,481.7元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需要续行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保全费2,007元,由申请人天津市睿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