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津0113执2527号
申请执行人:远强地基工程(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秀河花园12-1-4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平,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满族,住址天津市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远强地基工程(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29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5547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经将全部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执行费2232元,由被执行人担负(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29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闻 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