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强地基工程(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与远强地基工程(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5民初789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远强地基工程(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秀河花园12-1-4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远强地基工程(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2020年4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28元,减半收取计531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宫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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