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5民初789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远强地基工程(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秀河花园12-1-4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远强地基工程(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2020年4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28元,减半收取计531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宫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