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初8065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坤娇,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甜甜,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临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
法定代表人:安弘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然,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临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临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撤回对临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予临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为838元,由***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3元,由临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