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峪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籟***电缆有限公司、福建中峪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952号 申请人: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宜金公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9336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中峪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金海街道洞庭路9号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3E9698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中峪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峪建公司)价值1949101.1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木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峪建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949101.1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中峪建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