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金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孙丛笑,殷楷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民申3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金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组织机构代码2035107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丛笑,男,1968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8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殷楷,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再审申请人重庆金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蔡帮全、殷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6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金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金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金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赵虹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