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冉细建重庆金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民终62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治才,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冉细建,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飞湖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10772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重庆金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0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11月6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