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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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02民初243号
原告:**(绍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昆仑商务中心1幢15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绍兴武地臻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成大厦1幢一单元19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武地臻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董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