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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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532号
原告:杭州萧山城厢鸿惠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88871440A,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然南路156号西-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XXX,总经理。
被告:杭州房江湖房地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8RGK06T,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三区30幢2号一楼东间。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底世清,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绍兴)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BFBPJ7A,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昆仑商务中心1幢1502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X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城厢鸿惠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房江湖房地产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绍兴)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萧山城厢鸿惠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萧山城厢鸿惠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房江湖房地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萧山城厢鸿惠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房江湖房地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杭州萧山城厢鸿惠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杨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