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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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2执6513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昆仑商务中心1幢1501室-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绍兴宝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官渡路宝能藏珑府5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虎。
本院在执行(2021)浙06民终3902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绍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宝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65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